宁波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将获提速
日前,宁波市财政局与宁波市审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的通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效率。阿建现将通知全文分享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6〕1280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施工企业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效率,现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现有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文件精神,就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结算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在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按施工合同为单位)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一)分期实施或分标段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拆迁安置尚未全面完成的项目;
(三)征地拆迁资金未能及时结算的项目;
(四)试运营期尚未结束的经营性项目;
(五)因规范方案调整等原因,部分工程已通过验收,但后续工程实施时间不确定的项目;
(六)其他应加快推进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
竣工是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对施工结束的工程进行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竣工结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积极配合审核部门的结算审核及后续的审计抽查等工作。
1.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如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从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核对。
3.向主管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资金预算安排及支出有关资料;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竣工(完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他与项目竣工结算相关的资料。
(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认真审核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确认项目具备竣工结算条件后,向审核部门一次性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三)财政、审计等审核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报告。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因重大争议等特殊情况,经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
三、结算价款支付
审核部门出具或确认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报告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在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后,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四、后续事项说明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送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审计局
2016年12月28日